山西出新规 公路质量出问题建造人会被追责
来源:中国公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08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将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今后,如果公路工程在使用年限内质量出问题,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人,都会被追究责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公路工程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也就是说,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公路工程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也就是说,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