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的通告》
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2-11
为进一步严密疫情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坚决实现“防输入、防扩散”目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张店区人民政府2月6日通告,就外来人员登记工作,再次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由市外进入张店人员一律在抵达张店后,向所在社区、村(居)通过扫码(二维码附后)、拨打电话等方式登记报备。2020年1月8日至今市外进入张店人员尚未登记报备的,要立即完成登记报备。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范围内居民之间一律不得进行走访、串门、聚餐、聚会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活动。
三、市外人员抵达张店后,自返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
四、各级医院、卫生院、卫生室对接诊的所有感冒、发热、腹泻等异常状况的病人,要第一时间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防治组报告(联系电话:2122680)。
五、已停产停工单位、新开工单位在复工复产或新开工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工复产,不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开工。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及疑似者有密切接触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岗上班,市外员工入张店后必须居家隔离14天,达到留观期限并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返岗。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镇(街道)审核,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防治组同意后解除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研究审核后解除隔离。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由市外进入张店人员一律在抵达张店后,向所在社区、村(居)通过扫码(二维码附后)、拨打电话等方式登记报备。2020年1月8日至今市外进入张店人员尚未登记报备的,要立即完成登记报备。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范围内居民之间一律不得进行走访、串门、聚餐、聚会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活动。
三、市外人员抵达张店后,自返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
四、各级医院、卫生院、卫生室对接诊的所有感冒、发热、腹泻等异常状况的病人,要第一时间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防治组报告(联系电话:2122680)。
五、已停产停工单位、新开工单位在复工复产或新开工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工复产,不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开工。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及疑似者有密切接触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岗上班,市外员工入张店后必须居家隔离14天,达到留观期限并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返岗。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镇(街道)审核,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防治组同意后解除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研究审核后解除隔离。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