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来源:齐鲁网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2-11
  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公布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以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据悉,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经办机构稽核认定缴费能力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2日内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复审;复审通过后2日内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批复。原则上市局每周报省厅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报送。
  据悉,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企业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同时提交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可容缺办理)、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系统查询后提供)等材料。
  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淄博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2019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一般企业,实施“无形认证”主动推送服务。利用淄博人社信息系统对参保企业进行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明确应享受的稳岗返还金额,主动向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服务告知企业。对部分无法实施“无形认证”的企业,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减少申报材料。
  缓缴社会保险费联系方式
  经办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直 李中会 0533-3183598
  张店区 郑鹏飞 0533-2925908
  淄川区 吴静 0533-5289032
  博山区 翟永 0533-2278285
  临淄区 田丛丛 0533-7326936
  周村区 刘颖 0533-6195929
  桓台县 范文惠 0533-8181157
  高青县 王珑桦 0533-6965336
  沂源县 魏文霞 0533-3241064
  高新区 杨剑 0533-2326102、2326103
  文昌湖区 战静 0533-6880198
  经开区 崔晓鸣 0533-7870203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联系方式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市直 0533-3182636
  张店区 0533-2922689
  淄川区 0533-5260070
  博山区 0533-4161968
  临淄区 0533-7316936
  周村区 0533-6195427
  桓台县 0533-8266789-8113
  高青县 0533-6965807
  沂源县 0533-3241991
  高新区 0533-3582876
  文昌湖区 0533-6880029
  经开区 0533-78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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