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明确部分女职工退休年龄
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1-14
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明确了部分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为贯彻落实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通知》明确,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职工转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在企业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通知》明确,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职工转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在企业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