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作风 创效益】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不是“侵占”得来的——当心,“职务侵占”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鲁中公路 作者:鲁中公路 发布时间:2021-03-21
  “让社会可放心的托付,让公司有尊严的发展,让职工好幸福的工作”是鲁中公路一直倡导的发展理念。“托付、尊严、好幸福”是公司健康发展的映照,也是全体员工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成果积累。公司2021年经营管理工作启动大会中提出,“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保证权责一致,时刻以达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公司利益要求为准则”,这再次对公司全体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提出了要求。今天,我们就职务侵占罪在我们工作中的可能出现情况进行解读,增强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人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从而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行为风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犯罪多发于经济领域,尤其在建设工程行业,因其存在投资金额巨大、项目负责人经手资金多、从业人员复杂等特点,往往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重灾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财产。主要表现为: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虚开发票以无报有、以少报多;或内外勾结,侵吞本单位财产;或利用手中权力串货、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等。像我们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私自截留、侵吞原材料、虚增工程款、材料款、冒领农民工工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隐匿、侵吞工程建设原材料;虚增工程量套取公司财产或购买原材料时虚报工程价款并将差价据为己有;虚增施工人数、虚报工人工资,套取、侵占公司财产;以自己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取得财物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原材料、设备或租赁物,将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等据为己有;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与对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并取得货款或者预付款,按约定应向对方提供货物,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表见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时,仍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并占为已有等。上述行为,均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就应予追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罪是对职权的越权、无权行使或者职权滥用。如何有效防范触碰职务侵占这一红线,则需要公司上下牢牢把握“转变作风、严明纪律、鼓足干劲、效益优先”的工作总基调,各单位紧紧围绕财务管理、材料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确保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形成闭环。若因贪图小利导致自己违法犯罪,不仅会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也会让自己身败名裂,直至遭到法律制裁,这无疑会对今后人生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防控越来越严,追责力度越来越大,如以身试法,必终食恶果。全体员工当遵法守正,共同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才能健康持续发展,全体员工才能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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