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03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建筑企业市场活力,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鲁建发〔2021〕2号)等规定,现就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骨干建筑企业扶持力度。对市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推荐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训专项资金,依托名校三年内分期组织本市骨干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提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标黑体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招引外地建筑企业。加大建筑业招商力度,吸引市外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对省外企业,在省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省内市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上述企业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其对市以下新增财力按10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业发展。对迁入我市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的,享受相关人才安居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量本市骨干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后期质保维护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合理划分标段,支持本市骨干建筑企业独立或组成联合体竞标。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可明确部分项目或划分一定标段作为试点,面向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骨干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招标,提高本市骨干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业绩水平。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年度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A企业的,在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的80%执行;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3,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4(主体结构地下部分作为自然层计入总层数),即满足预售的相关形象进度要求,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鼓励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跟踪境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在市外承揽项目,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加大信用激励支持力度,对外出施工产值较高、增速较快的建筑企业给予适当信用加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政银企合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作用,扶持本地骨干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建筑企业以应收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额和项目进度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提供贷款时,同等条件下,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积极给予融资支持。加快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建材企业提供便捷高效融资服务。(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支持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骨干建筑企业向建筑工业化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淄川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新建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适宜装配式结构的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建筑工人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加强装配式土建装修一体化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施工环保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订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工、周转性材料及机械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市区两级按现行体制分担,实行后补助方式,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经营情况,据实测算奖励资金需求,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项目预算予以保障。受到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
一、加大骨干建筑企业扶持力度。对市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推荐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训专项资金,依托名校三年内分期组织本市骨干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提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标黑体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招引外地建筑企业。加大建筑业招商力度,吸引市外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对省外企业,在省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省内市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上述企业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其对市以下新增财力按10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业发展。对迁入我市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的,享受相关人才安居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量本市骨干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后期质保维护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合理划分标段,支持本市骨干建筑企业独立或组成联合体竞标。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可明确部分项目或划分一定标段作为试点,面向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骨干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招标,提高本市骨干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业绩水平。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年度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A企业的,在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的80%执行;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3,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4(主体结构地下部分作为自然层计入总层数),即满足预售的相关形象进度要求,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鼓励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跟踪境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在市外承揽项目,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加大信用激励支持力度,对外出施工产值较高、增速较快的建筑企业给予适当信用加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政银企合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作用,扶持本地骨干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建筑企业以应收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额和项目进度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提供贷款时,同等条件下,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积极给予融资支持。加快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建材企业提供便捷高效融资服务。(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支持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骨干建筑企业向建筑工业化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淄川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新建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适宜装配式结构的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建筑工人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加强装配式土建装修一体化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施工环保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订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工、周转性材料及机械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市区两级按现行体制分担,实行后补助方式,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经营情况,据实测算奖励资金需求,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项目预算予以保障。受到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